裁判文书详情

起诉人王**、陶**、陶**、陶*树、陶**、陶**、陶*模诉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违法拍卖其承包林地的林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陶**、陶**、陶远树、陶**、陶**、陶**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等以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违法拍卖其承包林地的林木为由,要求判令撤销屏山县农业和林业局作出的对书楼镇西村11组灯草湾210亩林地的林木拍卖许可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没有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时间和相关的拍卖许可文件,且从2011年起诉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至今,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陶**、陶**、陶远树、陶**、陶**、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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