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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有限公司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正服饰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品正服饰公司上诉称,西充县实验驾校(以下简称实验驾校)用于申办驾校的土地系品正服饰公司合法取得的工业用地,不符合用于申办驾校的用地性质。品正服饰公司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南充**管理局(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实验驾校以该工业用地修建驾校,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品正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对品正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应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品正服饰公司诉请确认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实验驾校作出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违法,撤销实验驾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原审法院确认道路运输管理局许可实验驾校进行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行为,其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是实验驾校,而不是品正服饰公司。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对品正服饰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的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顼之规定,对品正服饰公司的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品正服饰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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