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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坤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代**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代坤明称,上诉人代坤明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于1982年至1983年7月在马鞍镇文化站工作,1983年8月至2000年4月在马**经站工作,2000年4月乡镇清理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是其被清退。2002年12月16日代坤明农转非,2007年5月落实被清退乡镇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费从1996年1月起参保),但对于其1982年至1996年之前的一段工作时间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给其计算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请求:1、撤销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2、本案所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坤明起诉的为政府统一清退临聘人员所涉解决有关待遇问题的内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属于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代坤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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