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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坊炬页岩机砖厂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充县坊炬页岩机砖厂(以下简称坊炬页岩砖厂)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坊炬页岩砖厂上诉称,坊炬页岩砖厂原名鑫川页岩机砖厂,始建于1994年。该厂在经营期间,2003年西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西充县建设局,以下简称城乡规划建设局)多次出文要求坊炬页岩砖厂关闭停产,坊炬页岩砖厂在无奈下停止生产,将其基本设施拆除,导致全厂人员失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当时,坊炬页岩砖厂的法定代表人于承农虽多次书面向原西充县建设局申请复议索赔,但未予答复。坊炬页岩砖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乡规划建设局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误工费5万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其他法院或中级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坊炬页岩砖厂在经营期间,原西充县建设局于2003年5月及同年6月以该厂未经批准,私自开山取土,破坏地形地貌给坊炬页岩砖厂强忠诚、于承农送达了拟对坊炬页岩砖厂作出三日内立即停工的《四川省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如有异议,可存接到告知书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辩解。坊炬页岩砖厂上诉称虽多次书面向原西充县建设局申请复议索赔,未予答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坊炬页岩砖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城乡规划建设局赔偿经济损失,原审法院确认原西充县建设局仅是拟作出处罚,并未实际作出责令坊炬页岩砖厂停产停业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对坊炬页岩砖厂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上诉人坊炬页岩砖厂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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