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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蒲**不服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称,1、原审人民法院在立案程序上是违法的,二审人民法院应予以纠正并立案受理;2、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违反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有案必立的规定,正确的做法应是首先立案,让行政赔偿问题在庭审中解决;3、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重新立案再审。请求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由顺**法院立案受理并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蒲**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出动警力查封了本市的一些投资公司,拘捕了26家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致使其应当收回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收回、损失惨重,认为南充市公安局的这一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南充市公安局2014年3月17日的行为违法,同时决定南充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赔偿,由南充市公安局支付诉讼费。原审顺庆区人民法院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出警查封多家投资公司,是公安机关按照其职责分工,依法对刑事案件实施的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对蒲**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充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7日出警查封本市多家投资公司,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u0026rdquo;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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