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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有限公司与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冯**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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