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钮**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雪莲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曹**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严**、李**、李**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蓬**限公司与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黎蓬柱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林*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南充**局高坪区分局、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阆中市**业管理局与阆中**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阆中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南充市嘉陵区经营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