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不履行企业职工工龄认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对其工龄认定申请作出明确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