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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南充市**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南充市**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西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并给原告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不具有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故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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