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邓*不服仪陇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的仪府国土(2010)60号《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马鞍镇永兴社区二组失地农民安置户林*等五十一户用地的批复》中关于对第三人邓友书用地的批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邓*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邓*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