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管理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伍一舜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营山县教育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开江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等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某某诉南充市**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