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邓*不服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仪规建字第2009-8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邓*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邓*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仪陇县**管理局劳动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某某诉南充市**政管理局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邓*与仪陇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开江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等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田*行政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