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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劳动仲裁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故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2006)102号裁决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法院向起诉人杨**进行了释明,但杨**仍坚持起诉,故裁定: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请求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并判决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玩忽职守、枉法仲裁罪及退还、赔偿相关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2006)102号裁决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诉人杨**提起的该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故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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