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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以其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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