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江**、兰玲玲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兰*、江**、兰**因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不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兰*、江**、兰**上诉称:达州**安分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达公通决字(2012)第00800号、(2012)第00801号、(2012)第008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上诉人兰*、江**、兰**进行送达并予以执行,上诉人兰*、江**、兰**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兰*、江**、兰**在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兰*、江**、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