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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达州**屋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达州**屋管理局、第三人刘*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黄*以纠纷已化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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