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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9月1日向被告**政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被告**政局副局长熊**、委托代理人梁*、张**、第三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万**政局于2008年9月18日,以原告杨*与第三人严*结婚证遗失,符合登记条件为由办理了二者的结婚登记,并颁发了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我与第三人严*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1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被告万**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万**政局向我和第三人严*颁发了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离字0100286号离婚证。2015年7月,因第三人严*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将我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我方知被告万**政局下属的罗*婚姻登记处于2008年9月18日在我未知的情况下,违背婚姻登记程序,违法给第三人严*颁发了我与严*的结婚证,编号为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现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万**政局颁发的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

原告杨*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离婚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杨*与第三人严*自愿离婚,三子女由原告杨*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三子女所有,共同债务银行贷款8万元由原告杨*偿还,拟证明原告杨*与第三人严*已于2006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已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万源市民政局辩称:2006年原告杨*与第三人严*在罗*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证后在我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08年9月18日第三人严*为取得银行贷款,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在罗*婚姻登记处填写了《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提供了原告杨*及第三人严*的户籍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要求补领结婚证。因2010前年我局与万源辖区内的10个婚姻登记处,并未进行档案联网管理,罗*婚姻登记处对二人已在我局办理离婚登记并不知情,故向第三人补发了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我局针对第三人严*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无过错。

被告万**政局于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第一组,2006年11月13日原告杨*与第三人严*申请补发结婚证的证据。

1、《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承办机构为罗*婚姻登记处。

2、《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两份(复印件),由杨*、严*签名。

3、罗文镇四村村委证明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原告杨*与第三人严某于1982年在罗文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丢失,现外出务工,需补办结婚证。

4、杨*、严*户口簿(复印件)两份。

以上四份证据,拟证明2006年11月13日,万源**登记处根据原告杨*和第三人严*提供的材料,向其颁发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补字0600155号结婚证程序合法。

第二组,2006年11月14日原告杨*与第三人严*在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证据。

5、《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承办机构为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6、《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一份(复印件),由杨*、严*签名。

7、离婚协议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与原告杨*提供的证据相同。

8、离婚申请书。

9、杨*身份证(复印件)。

10、严*身份证(复印件)。

11、严*户口簿(复印件)。

12、杨*户口薄(复印件)。

13、杨*与严*结婚证(复印件)。

上述9分证据,拟证明2006年11月14日,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据原告杨*和第三人严*提供材料,向其颁发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离字0100286号离婚证程序合法。

第三组,2008年9月18日原告杨*和第三人严*补领结婚证的证据。

14、《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承办机构为罗*婚姻登记处。

15、《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两份(复印件),有杨*、严*签名字样。

16、罗文镇苟家寨子村村委证明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杨*与严*原办理的结婚证因搬家时丢失,特此证明前往你单位补办结婚证。

17、杨*、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18、杨*、严*户口簿(复印件)两份,载明杨*系严*妻子。

上述5份证据,拟证明罗*婚姻登记处根据第三人提供的材料,从程序上进行审查,向其补发了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符合法律规定。

19、《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拟证明其办理结婚登记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严某述称:2006年,我与原告杨*因夫妻感情破裂欲离婚,但因结婚证丢失,便先在罗*婚姻登记处补领了结婚证,再到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离婚登记。2008年我向银行申请贷款需要结婚证、户口簿,在原告杨*不知晓的情况下,独自前往罗*婚姻登记处补领了结婚证。2015年,因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我和原告杨*一并诉至法院。我和原告杨*早已离婚,其对我补办结婚证和贷款并不知晓,原告杨*要求撤销补领的结婚证,并无不当。

第三人严*未向本庭出示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杨*对被告万源市民政局出示的1-13号证据无异议,对其出示的证据14、15,认为并非其本人签名,对其出示的法律依据,认为结婚和离婚都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去办理,一人单独办理不合法;被告万源市民政局对原告杨*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严*对原告杨*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万源市民政局出示的证据认为,2006年办理结婚证和离婚证的证据均是真实的,2008年补领结婚登记时原告不在场,相关资料系其一人办理。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出示的1-14、17、18、19号证据予以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15因无法确认原告杨*签名的真实性故不予采信,证据16、18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第三人严*系夫妻。2006年11月13日,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由于原结婚证遗失,两人遂在罗*婚姻登记处补领了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补字0600155号结婚证,并于次日在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离字0100286号离婚证。2007年,第三人严*因申请银行贷款需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于同年3月13日办理了以其为户主、杨*为妻的户口簿。2008年9月18日,第三人严*持其与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罗*镇苟家寨村村委出具的原告杨*与第三人严*结婚证丢失需补办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独自向罗*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严*在罗*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u0026amp;amp;ldquo;声明人u0026amp;amp;rdquo;栏、《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u0026amp;amp;ldquo;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u0026amp;amp;rdquo;处u0026amp;amp;ldquo;女方u0026amp;amp;rdquo;栏,分别以杨*名义签名。罗*婚姻登记处随后向第三人严*补发了其与杨*的结婚证,补发证件字号为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2015年7月,因第三人严*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以共同债务将杨*、严*起诉来院,致原告杨*提起本次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第三人严*因夫妻关系破裂,于2006年11月14日在被告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川(2006)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离字0100286号离婚证,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2008年9月,被告万源市民政局在原告杨*与第三人严*已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在第三人严*再次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时,既未严格审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客观、真实,亦未对其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是否属实,径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u0026amp;amp;ldquo;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向第三人严*补发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其颁证行为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万源市民政局辩称其2010年前与下属婚姻登记处对婚姻档案实行未联网的独立管理制度,致争议的婚姻状况无法通过内网档案查阅,但该内部管理行为,无法对抗行政相对人,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万**政局颁发的川(2008)达州u0026amp;amp;middot;万源u0026amp;amp;middot;罗*结字0800211号结婚证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万源市民政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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