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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大虎诉万源市地方税务局违法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秦**向本院起诉被告万源市地方税务局违法行政一案。该诉状称,2014年12月30日依法通过达**税局12366投诉,提出被告万源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原城守税务所)开具的2张2011年8月22日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嫌违法。原告认为被告该发票的开具违法,请求依法调查;被转给被告办理后;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给原告万地税投告字(2015)01号万源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原告不服,认为是行政乱作为。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重庆**民法院提供的虚假证据:即加盖有u0026ldquo;重庆交通u0026rdquo;建设(**任公司达陕高速公路D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500904000001708u0026rdquo;印章的达陕D6合同段D6-B-0016工程(劳务)协作合同,以及被告提交开具上述涉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其他虚假证据和调查笔录等导致原告民事败诉。因此,原告认为上述被告此行为明显系行政违法行为。被告又再次阻碍了原告秦**及妻子陈*均的合法主体单位归属,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阻碍了原告秦**及妻子陈*均的合法维权:从民事角度被告行政行为有明显故意串通妨碍法院民事司法公正审理的违法行为。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其作出的万地税投告字(2015)01号和2014年11月27日向重庆**民法院提供虚假不合法证据系乱作为违法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秦**起诉万源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万地税投告字(2015)01号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其u0026ldquo;投诉事实不成立,不予支持u0026rdquo;是违法行政。需要说明的是,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该告知书既不是税收行政处罚也不是税收强制措施,同时该告知书也没有为起诉人秦**设定任何权利义务,秦**不是该次征税行为的相对人,因此秦**的投诉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万源市地方税务局向重庆**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否虚假,应由渝**民法院在审理中甄别,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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