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聂绍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中,原告王**以漏列主体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李**不服万源**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开江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等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朱国民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江**、兰玲玲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