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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聂绍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中,原告王**以漏列主体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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