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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万源**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万源**理局、第三人郑**、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李**以争议房屋所有权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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