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万源**理局、第三人郑**、陈*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李**以争议房屋所有权应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诉人开江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等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田*行政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朱国民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