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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朱国民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朱国民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廖**、朱国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朱国民以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对争议房屋所有权的颁证行为并无不当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朱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廖**、朱国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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