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李**不服万源**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政府、第三人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江**、兰玲玲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刘**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履行行政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达州**屋管理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