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