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刘**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一案中,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赵**、刘**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达市人社工不受(2015)8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原告赵**、刘**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刘**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