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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改正四川省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达市劳人仲案(2006)102号仲裁裁决书;二、依法判决原用人单位中国石**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赔偿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杨*齐不服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案(2006)102号仲裁裁决书,于2007年4月5日向我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我院以(2007)达达*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杨*齐的诉讼请求,杨*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2007)达**终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仲裁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诉讼中的可诉性,故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市劳仲案(2006)102号裁决书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本院向起诉人杨**进行了释明,但杨**仍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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