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政府、第三人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以漏列当事人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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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大竹县**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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