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大竹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原告黄**不服被告万源市人民政府政府、第三人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宣汉**望小学与宣汉县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局教育管理行政处罚行为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不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宣汉县柳池乡柳坪村第六农业合作社与宣汉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符**与宣汉**源局、宣汉县东乡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中文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方德思诉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诉天全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诉荥经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竹县美又天土地**公司与大竹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竹县**责任公司与大竹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地矿行政许可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