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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诉天全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诉被告天全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全县始阳镇九十村一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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