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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德思诉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安市司法局、四川省司法厅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4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方**称:一、上诉人诉雅安市司法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没有时效举证责任,且上诉人的申请行为属持续状态,一审法院认为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律师执业许可是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共同所作行政行为,四川省司法厅是适格被告,雅安市政府驳回上诉人复议申请,应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人民政府为适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告知补正u0026ldquo;申请行政许可日期,及市司法局、雅安市法制办不接收证据u0026rdquo;不是上诉人举证事项。四、本案主要事实是法院u0026ldquo;认为u0026rdquo;的,不是依法裁判,补正证据要求是错误的,属被告时效抗辩权,一审法院未经审理,作出判定,违反《行政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四川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人方**在提交的上诉状中,将被告变更为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起诉请求u0026ldquo;1、判令被告限期履行行政许可行为;2、确认雅安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审查四川省司法厅制定许可律师资格规范性文件,确认其违法。u0026rdquo;将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混同,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与事实理由不具备关联性。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雅安市司法局的起诉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无证据证明四川省司法厅、雅安市人民政府为适格主体。因此,方**的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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