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刚不服被告万源市庙垭乡人民政府庙府行处(2015)2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苏*刚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以本案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李**不服万源**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开江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刘**等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不服万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道子田社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及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廖**、朱国民不服万源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江**、兰玲玲行政公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