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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平和平昌县经济和信息管理局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上诉要求平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1、无条件落实平昌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平**(92)26号文件规定,安排落实工作,并按照政策享受相关待遇。2、补发1992年7月15日起到现在的工资(含在编事业职工福利待遇)。3、赔偿精神损失费共22万元。4、安排解决无房居住及家庭困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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