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房权证巴南字第10126号房屋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已经与第三人苏**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已将该房变更到原告名下,故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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