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通江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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