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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丹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通江县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请求符合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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