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不服被告南江县赤溪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关于白岩村一社周某某土地纠纷调解意见》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