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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某诉南江县公安局不履行行政义务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0日,本院收到岳某某的起诉状,诉称1996年1月5日起诉人因收电费被李某某等12人结伙殴打致伤,当天入住沙滩乡卫生院,9天后带药出院。后因诉讼需要进行鉴定,起诉人将沙滩乡卫生院住院病历一套交由南江县公安局伤检所法医,要求进行轻重伤鉴定。由于南江县公安局伤检所不慎丢失起诉人的原始病历,故不能真实反映起诉人的伤情,导致原告重伤鉴定为轻伤,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凶手至今逍遥法外,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南江县公安局返还原始住院病历一套,依据病历作出轻、重伤鉴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岳某某要求判令南江县公安局返还起诉人原始住院病历一套,并依据病历作出轻、重伤鉴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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