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四川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2015年9月19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黄*、包中国与邻水县鼎屏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甘*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邻水县**责任公司与广**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黄**不服被告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绵阳东**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行政判决书
王*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陕**团总公司不服被告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招标投诉处理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付某甲与邻水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罗丹诉被告通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苏芯蕊房屋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