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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浩诉武胜**监督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四川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2015年9月19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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