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均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1日,本院收到徐*均诉资阳市教育局应履行监管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诉讼状。

起诉人认为,一、第三人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长期发放代课教师困难补贴于法无据。二、第三人发放的生活困难补贴,取代老有所养,只履得了小部份义务,亦于法无据,起诉人于2015年17、18、19日三次紧急申请被起诉人履行监管职责,被起诉人拒不履行,属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和保护合法权益不侵犯的法定职责;二、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滥用职权,非法制定的代课教师长期困难补贴政策;三、责令第三人继续(按中央省文件)履行解决民办教师老有所养,每月发生活费600元以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资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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