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周**诉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周**与资**政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徐*均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胡**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王**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唐**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资阳市国土资源局诉四川省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资阳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与资阳市丹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