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与资阳市**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诉被告资阳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