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金诉被告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周**与资**政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徐*均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胡**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王**与资阳市教育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刘**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倪**诉黔西县公安局案行政裁定书
钟**、程**、姜**、王**、陈**等132人与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政府以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省仁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补发工资待遇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贵州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上诉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