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资**政局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1日,本院收到周**诉资阳市财政局应履行监管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诉讼状。

起诉人认为,一、第三人简阳市财政局应把**保局违规收费的千多万认定为u0026ldquo;小金库u0026rdquo;;二、起诉人举报**保局的u0026ldquo;小金库u0026rdquo;,第三人简阳市财政局应按其文件规定履行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义务,起诉人于2015年11月19日向被起诉人申请和要求履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起诉人拒不履行,行政不作为。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和保护合法权益不侵犯的法定职责;二、责令第三人按被起诉人制定的文件**保局违规收费认定为小金库;三、责令第三人按发文约定举报小金库按入库3%-5%履行奖励,奖金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资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