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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光华煤矿与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仁怀**光华煤矿与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刘**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遵义**民法院作出“(2014)遵市法行初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移交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遵义人社工认字(2013)401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为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怀**光华煤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仁**光华煤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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