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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的行政起诉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德公强戒决字(201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赔偿损失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德公强戒决字(2015)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已明确告知起诉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仁市公安局或德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为收到行政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内。起诉人张**于2015年5月25日(寄出邮戳日期2015年5月22日、诉状落款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直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人在向本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前,已向上一级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起诉人张**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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