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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源局与徐**(徐**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称,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80号批文,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所涉及的被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逐块进行征收,对被执行人徐**被征收土地面积进行了公示。并将征收补偿费打入被执行人专用账户。向被执行人徐**下达交地告知书。在告知时限内被执行人徐**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听证申请,也未主动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即作出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现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并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被执行人徐**称,被征土地是宅基地,被征土地不能按空闲土地补偿,要求政府为其划100个平方安置。

经审查,德江县人民政府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城镇化建设为由,对青龙镇范围内面积约17亩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德江县城北大道及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经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黔府用地函(2013)80号批文批复。被执行人徐**的土地在批准的范围之内。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依程序进行征收土地勘丈、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补正土地面积公示等;在上述公告、公示期内被执行人徐**均未提出异议。德江县人民政府即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德府函(2013)132号对德江县城北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14年3月18日对70米大道建设项目补征土地户进行补偿,并以实名将补偿款存入了被执行人徐**的帐户;2014年4月28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徐**下达交地告知书。被执行人徐**要求划地100平方为由而拒不交出土地;2014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即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的土地在省人民政府(2013)80号批文征收范围之内,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补偿,被执行人徐**应当交出土地,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交出被征收土地,申请执行人德江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被执行人徐**的补偿已到位。至于被执行人徐**所称被征之地系宅基地的主张,因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德国土资监字(2014)9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德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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