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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启林与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启林诉被告安龙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母启林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母启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母启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母启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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