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唐*凤诉被告普安县社**员会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白**、唐*凤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承诺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唐**起诉后,以被告承诺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唐**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