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织**瑞煤矿诉被告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织**瑞煤矿以其起诉已超起诉期限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织**瑞煤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织**瑞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瑞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