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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吴**、郑**、卢应国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吴**、郑**、卢应国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以本案第三人谢**、吴**、郑**、卢应国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在争议土地上建房的30余户利害关系人仍需调查确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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