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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辞退行政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2日,本院收到徐某某的起诉状,请求确认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纳雍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7月7日作出的纳人社处字(2008)9号文件(《关于辞退徐某某同志的决定》)的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并判令撤销该文件,恢复与相关部门的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起诉人所诉行为,属于上列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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