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程*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房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潘*、程*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青岛金港**金沙分公司与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纠纷行政判决书
徐**辞退行政案裁定书
原告徐*鹏诉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邓**不服被告织金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卯**、邓*争诉被吿威宁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威宁县工业经济和能源局、苏*、威宁县**居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潘*、程敏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吴**、郑**、卢应国履行土地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朵卜陇乡板红村坡告组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谢**、吴**、郑**、卢应国土地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廖**与被上诉人普定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杨**、陈*、陈*与被上诉人安顺市文物局文物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