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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程敏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程*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潘*、程*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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