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3月9日,本院收到徐**、徐**的起诉状,请求撤销2014年12月11日纳府房征决(2014)1号纳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属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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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