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鹏诉被告纳雍县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9日,本院收到徐**、徐**的起诉状,请求撤销2014年12月11日纳府房征决(2014)1号纳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属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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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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